李海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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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人的居住权

来源:李海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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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安置人口对于拆迁安置的房屋都享有居住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拆迁安置人口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会搬出拆迁安置的房屋居住,但这并不意味着安置人口就丧失了对回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实践中,一般认定,安置人口对回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且该项权利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行消失。

      非善意买家无权对抗被安置人居住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受让人符合如下条件构成善意取得: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权利受损的安置人,有索要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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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海江
  • 执业律所: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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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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