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手足,离世后留下了大笔遗产。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自己尽到了主要义务,应当多分财产,于是堂妹将另两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伯自身根本无需三人提供经济支持,故均不存在供养。虽曾身患癌症,但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最终法院认定,三个亲戚都属于一般亲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较多的程度,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张老伯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下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即使其亲戚以抚养张老伯为由想分得财产,法院也结合张老伯实际的经济情况、对抚养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较多的程度进行综合考察,最后得出相应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