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为什么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全部的刑事强制措施:
包括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五种,不包括扭送。
因此扭送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一、就对象而言
扭送的对象是: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对象是:
(1)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
就扭送的对和强制措施的对象在本质上其实没有太大差别。
二、就目的而言
扭送和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
三、就主体而言
扭送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