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订立合同产生纠纷争议解决方式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人民法院若受理公民之间民事主体中的民事诉讼其中涉及到人身关系亦或财产关系,都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那么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有什么效力?

  一、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一)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二)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三)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以上就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可见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种情况下,有撤销权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外还要注意,合同撤销和合同无效是不一样的,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


  二、如何认定是否为乘人之危

  (一)乘人之危的概念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提高10倍的车价,这种即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也就是说,不法行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因经济窘迫而借高利贷;迫于停电的威胁而与供电单位订立不公平的买卖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难或急迫状态下而与对方订立了合同,因此,这类合同从根本上也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志。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双方利益极不均衡的结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显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显失公平。

  三、订立的准合同有效力吗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若因重大误解而最终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以趁人之危,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