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想借车用用,到底该不该借呢?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后,朋友的朋友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借车给别人还真得留个心眼。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驾车与同事刘某等人到饭馆吃饭,吃饭期间喝了少量白酒,后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

最终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被害人田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法条是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使用人,无法管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风险,无法控制车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但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过错。

车主要尽到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具体来说,负有管理义务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出借的机动车适合行驶,如果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或者借车人不适合驾驶而放任,以至于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害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例李某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给张某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 ,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却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而是放任酒后驾车,最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他人借车,有时碍于面子又不得不借时,车主要注意尽到审查义务。同时每个人都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红线,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