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双方基于避税、防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易于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其他原因,通常会签署两份或以上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之中的个别条款存在差异。其中用于工商备案、行政部门审批的合同一般称为“阳合同”,双方并不实际履行;记载双方真实交易条件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称为“阴合同”。

一、“阴阳合同”的效力

1、“阴合同”的效力

“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一般认定为有效。

2、“阳合同”的效力

“阳合同”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未实际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阳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阳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而“阴合同”无此项条款的,除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条款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否则该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二、他人如何主张权利

1、其他股东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存在恶意串通,该“阳合同”应属无效。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按照“阴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是,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如果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2、债权人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主张债权人撤销权,或者主张实际履行的转让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三、无效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