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有的股东却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讨论。


一、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公司成立时是否需要缴足出资,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认缴出资额越高,其承担的责任越大。


二、未出资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应当如何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此种情况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是可以不实缴出资的,即使此时股东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仍属于合法行为,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股东转让股权属于合法转让。


2、转让时出资期限已经到期


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限已经到期后仍未实缴出资,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公司法》规定,即便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仍应当承担实缴出资的责任。


不仅如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方存在到期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受让方要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方追偿。但是,如果双方在转让股权时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到期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则受让方无追偿权。


认缴出资的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作为股东应谨慎对待,否则在公司后续发展中,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