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包


转包包括:整体转包肢解转包视同转包(依法分包后,未进行实际管理情形)转包合同无效,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及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原则,有以下几个要点


1)发包人若知晓转包,则不能请求确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


2)发包不得突破相对性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


3)因为承包人转包违约,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应当按实际施工人资质等级按实结算。工程款利息作为派生物可获得支持。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以主张,但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


5)优先受偿权,为有效合同的承包人享有。


6)承包人主张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已经获得的,应当收缴。


7)发包人将部分工程甩项给其它单位,承包人所产生的配合费可以主张。


二、分包


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相应资质单位,分包人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有以下几个要点:


1)禁止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禁止全部肢解分包、禁止主体工程分包、禁止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2)劳务分包主要范围13种,对象是劳务,本质上不属于工程分包,对工程质量不需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劳务报酬。


3)合法分包情形下,总分包双方关于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约定合法有效。但诉讼中,总包人应对建设单位未就分包工程付款事负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或无法区分则应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若总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工程款债权,分包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而违法分包是无效的,双方关于“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约定亦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分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工程提过单项验收,若无特别约定,分包人即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发包人应当提前支付。工程保修期仍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发包人仅负依合同付款义务。


5)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具有明显过错,合同无效,不应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


6)当合同无效时,双方自行达成的结算有效。


7)母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交由独立法人子公司施工,母公司收取管理费,其债务履行的资质和能力均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没有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宜认定为分包或转包,应定性为特殊内部组织管理关系。


三、结算


(1)工程价款以当事人约定标准和方法结算,而不以审计结论为依据,特殊约定除外。


(2)未明确授权,监理方与施工方的结算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3)设计变更或标准变化,相应价款约定不明时,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和标准结算。


(4)合同无效情形,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但价款中的利润部分属于违法所得,由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5)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价款为结算依据,除非结果明显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否则不能依实际施工人申请进行签定,而应尊重当事人约定。


(6)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承包人仍负责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发包人仍可参照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


(7)未完工程价款,首先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同时将临时建筑费用分摊。亦可参照所完工程占总工程量比例*固定总价计算。违约责任和损失另行计算。


(8)工程变更不能协商确定,按照同期定额取费标准,以鉴定确定。


(9)鉴定机构按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的结论,一般依市场价确定。劳保基金和税费一般包含在鉴定的工程造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