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借款关系要生效,需要具备借款合意和实际交付借款两个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应举证证明借款关系实际存在。但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会有大额现金交付,没有转账凭证,出借人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该怎么办?起诉能否胜诉?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的一起案例,说明了大额现金借款,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的裁判标准。

本案中,屈某提交《借条》以及《债务情况说明》主张某公司借款本息为4987万元,但其仅有983万元转账凭证,其主张另外2210万元为现金借款,某公司并不认可。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屈某所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屈某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与其陈述、银日公司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原告并不能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原审判决未认定屈某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屈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履行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大额借款,尤其是一些现金交付的,法院需审查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次数、在场人员,以及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当地或者借贷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相关其他间接证据,必要时通过依职权调查、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并进而裁判是否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日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一定要对方出具借条,保存好借条原件;如果并未书写借条的,可以保存短信记录、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尽量不用现金交付,使用转账支付,保留转账记录;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并且要求第三方进行见证,以便日后主张还款,避免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