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与品牌始终是分不开的商业搭档,在当下,大大小小的品牌都习惯找明星代言,代言商看中的是他们的名气或是粉丝的消费能力,最近,名创优品因为在售的一款指甲油中三氯甲烷含量达限值的1400多倍,着实吓坏了不少人。代言人王一博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引发网友热议。

在明星代言产品期间,有多少粉丝冲着爱豆购买了产品。近年来,多位明星代言的产品遭遇“翻车”,给明星代言再次敲响了警钟,面对产品侵权我们是否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当公众人物代言的产品出问题时,作为代言的公众人物是否有责任呢?

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中的两款,明确区分了不同情况下广告代言人可能承担的责任,第一款指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代言的是“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一旦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即便广告代言人不知道这属于虚假广告,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

而第二款规定相对宽松,针对“前款规定以外(即非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仍进行代言宣传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也给明星在代言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时提出了更高的谨慎义务要求。

 

此外《广告法》第38条还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那么明星在接代言时有没有审慎考察过呢? 如果单纯视代言费的高低来选择代言合作,那不仅是对信任自己的粉丝和大众不负责任,更是对自己的口碑不负责。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也没有白拿的代言费,公众人物在代言某产品前至少在三个方面应尽到义务:

一是应注意审查代言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经纪公司在跟品牌方洽谈合作时应注意要求对方提供代言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可在代言合同中明确要求品牌方对代言产品的质量作出承诺及保证;

二是注意审查代言产品的产品成分、性能、功效等是否真实可信。艺人如想放心代言,在代言前应亲身试用代言产品,并避免代言明显不合常理、违背自然规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是注意审查代言产品的使用是否存在特殊注意事项。艺人经纪公司或艺人可要求品牌方提供代言产品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等。

切不可任性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