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居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互联网上各种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层出不穷,在对金融产品需求越来越大的同时,我们也对所持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首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在918日正式颁布施行。

个人与金融机构相比,缺少专业的金融知识储备和经验累积,一旦出现风险很难挽回损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该实施办法是部门规章,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银行及支付机构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等都可参照适用。

我们在朋友圈时不时的能看到各种金融理财产品的宣传营销,金融消保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限制。首先贷款产品年利率化必须明确的展示出来,还禁止了营销宣传活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垃圾广告将淡出我们的视线。这不仅是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更是保障了金融从业者的自身利益。

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目的。但同时,机构也可以根据《反洗钱法》等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的信息采取限制性措施,或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自身信息保护增强的同时也受限制于相关机构,机构如果发现存在洗钱、诈骗等嫌疑可以选择临时冻结消费者账户。

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办法又有三处亮点,首先是提高了违法成本。办法中专门设置了处罚条款,明确了法律责任,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有处罚才有威慑力,以前违法成本较低才会出现不少金融乱象;其次是优化了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前消费者时常有感觉到投诉无门,各个部门在互相踢皮球,现在权利受损后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到当地央行的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对相关部门处理的时间也作出了限制,提高了了解决纠纷的效率;最后是明确了央行的监督检查职权,以及和其他监管部门、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并视情况公布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机构与机构之间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做的好的机构自然会被消费者选择,从而推动所有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有着不少的创新与提高,我们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步一步的优化调整,最终达到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双向获利必将极大的增加市场活跃性,经济才能得到良性循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