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一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 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另

一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明知债权人与当事人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关联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制裁。

律师点评:虚假诉讼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需要出借人举证加以证明。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供借款凭证或者提供的凭证真实性存疑。

4.当事人双方在某段时间内频率较高的参加借贷诉讼。

5.当事人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对借贷事实表述含糊不清,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的事实争议不大或者争议的焦点有悖常理。

7.案外人对案件事实提出有证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有放弃财产、不正当放弃自己利益的情形。

通过以上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认定虚假诉讼的准确性会提高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