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又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相对。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但并未办理工商登记,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人。为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保护交易安全,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大多以外观主义为原则来确定股东身份,即将名义股东视为公司股东。

实际出资人隐瞒自己股东身份肯定是出于种种考量,所以需要一个名义股东按照自己的致使进行办事。久而久之,双方往往会因为一些权益而产生纠纷。此时,实际出资人往往会通过显名的途径将名义股东踢出局,由自己光明正大的实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如果实际出资人希望显名即办理工商登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要想显名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也无法得到支持。除此之外,实际出资人还应当保证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便隐名股东向公司要求显名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他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仍然有效,他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实际享有公司股东应有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