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夫妻在离婚时,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获得一半的公司股权。但现实的情况是,当双方领取离婚证后,一方拿着离婚协议,要求另一方将股权过户给另一方时,另一方就会说,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你成为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股权过户不了。那么问题来了,因离婚需要分割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呢?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公司出资进行分割的约定,因公司进行改制无法确认协议中分配给女方的出资所对应的股权比例。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女方提出依法分割时,应当予以分割。因此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一半应当归女方所有。

但是,男女之间如果想将男方在公司的出资额部分或转让给女方,须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女方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女方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了避免影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被破坏,夫妻间的纠纷解决不能够侵犯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受让权。因此,股东离婚时向配偶分割股权并不排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所以,对于有潜在的离婚危机的股东来讲,务必要清楚其在离婚协议中将股权分割给配偶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