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实缴制公司,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法律对其业务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1. 证券公司可以融资融券,即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一般的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证券公司不允许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但不得为股东提供融资。

3.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选择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价格。

4.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未经过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6.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自营业务和经济业务分开。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