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