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网约车这种出行方式出现以来,使用手机APP约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的生活习惯。由于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模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亦不清晰,使网约车一直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暴露出了出行安全、侵权责任、保险理赔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几经讨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201611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解决了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配、保险理赔等方面的矛盾,并正式将其确认为一种区别于传统巡游出租车的新的出行方式。这为网约车市场未来的良性发展提供了的法律基础,更好地保障了乘坐网约车的乘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意味着网约车公司的运营成本必然增加。

 

 

一、新政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及司机的要求

 

1.网约车车辆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2.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地自行出台的细则对于网约车平台、车辆及驾驶员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各地运营网约车的门槛也有所不同。如上海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具有本地户籍、申请之日起前1年无5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等更为严格的条件。

 

二、新政对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

新政出台前,网约车平台往往将自己定义成一个居间平台,仅提供网约车司机与乘客间的居间服务,从而规避交通事故发生后所要承担的责任。而本次新政一大亮点便是对网约车平台在交易行为中的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了网约车平台利用其地位不清的特点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在这一点上,网约车平台与出租车公司的地位十分相似。平台作为承运人,是交易主体。乘客使用网约车服务则是网约车平台订立承运合同后,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故若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受伤,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当网约车行驶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由于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是交易的主体,网约车司机为乘客提供服务基于网约车平台的授意与指派,故应属于职务行为。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赔偿责任,亦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三、保险理赔及拒赔

11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其中明确了网约车准入和退出的具体事宜,对网约车年检及保险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通知》第三条规定网约车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在新政出台前,存在着许多司机由于购买的是非营运性交强险及商业险,为了避免麻烦,采取了隐瞒处于运营状态等信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被保险公司发现遭到拒赔的情况。新政出台后,交通部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商业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能以网约车仅投保了非营运性质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而拒赔呢?

由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性质不同,对于该问题的答案也不尽相同。

 

交强险的救助性、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交强险仅可以法定理由拒赔,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而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险并不属于以上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不能拒赔。

但商业险则不同,法院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予以认可。由于保险人使用非运营性质车辆进行运营活动,该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得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可以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拒赔。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若有证据可以证明或按常理考虑可以推断得出投保时保险公司为明知投保车辆为营运性质,则法院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仍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