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股东若虚假出资,可能会使现代公司资本制度难以实现,引发大量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投资者需要对虚假出资的定义、方式、法律责任、救济手段着重关注。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即股东未缴纳出资而取得公司股权,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特别声明的是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的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是未交出资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只是违约。

  作为投资人,虚假出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1、对其他出资人,虚假出资人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对公司,虚假出资人仍然要依约出资,需要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3、对公司债权人,虚假出资人要承担清偿责任。4、情节严重的,虚假出资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虚假出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10%的罚金。

  在实践过程中,也并不缺乏这方面的案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兼并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兼并后新成立的乙公司注入资金200万元。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并未交付任何财产,仅以伪造的资金证明虚假出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最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补缴了200万元出资;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了相关的刑事责任。

  因此,投资人在公司设立出资时,一是要依法出资。遵循法律规定出资,对出资形式一定要做出明确的约定,并对改变出资形式的责任承担也要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对需要办理验资与登记手续的公司,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一步规范验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