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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后,能否申请保全员工在本单位的财产(工资)?

来源:徐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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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遇到一个难题:先是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持员工的仲裁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3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但因法院终审判决后立即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单位如果不在10日履行,对方就会申请强制执行。于是,用人单位以“员工在任职期间,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员工予以赔偿”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时,要求财产保全,以达到“就算要履行判决,员工也不能实际拿到履行款”的目的。

首先,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在法律依据上应当没有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且在《劳动合同》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是有权申请劳动仲裁的。

其次,关于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后,能否要求对员工的财产进行保全。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出现企业主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条是关于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最直接规定,但也只是劳动者要求保全的情形。

刚咨询了一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当仲裁员的朋友,他也说不太可行,没有法律依据。

如题,答案仍在寻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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