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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银行不放款或延迟放款,买房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量:0

随着银行房贷政策的收紧,就出现很多买房者无法如期贷到房款。银行放款的“迟延”,可能就会导致卖房人首付的迟延,从而导致违约。买房人一般都会以银行放款时间不受自己控制,自己已按约将他项权证交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银行放款迟延不是自己的过错为由,同时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卖房者没有与银行签订任何的合同,无法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卖房人该如何维权?

首先,双方没有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属于违约责任,并非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买房人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主张不构成违约是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买房者以银行没有放款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买卖双方可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直接向卖房支付所贷的房款,但是支付房款的主体仍为买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银行不履行支付房款或者迟延履行或不足额履行的,买房人仍应当向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买房者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银行贷款期限为由,或者约定贷款发放时间以银行实际放款时间为准,买房者是否可以免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卖房子可以给买方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买方仍然不支付房款的,卖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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