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侵权 媒体被判赔偿
来源:谭登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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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二00四年八月,原告潘某在被告南京某知名报纸上查阅广告一则:河南郑州某公司诚寻合作伙伴,来料组装摩擦滑片,按件计酬,每件2.8元,日每人可正常加工100件,欢迎实地考察后接产。潘某阅后欣喜若狂,立即拨通广告上的联系电话,核实确有此事,遂于次日火速前往实地考察,签合作协议并付材料费5万余元。回来后坐等发货,可这一等换来的却是对方音讯杳无,方知已被诈骗,报案未破,民事起诉媒体,要求判决被告南京某媒体赔偿损失5万余元,丹徒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点拨:本案涉及媒体不严格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擅自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致原告被骗。《广告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不服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当然原告也有一定的失责。在此提醒大家不能轻易受骗上当。虽然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但毕竟是劳命伤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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