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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婚后购置的房屋并非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肖爱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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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做了详细的说明。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用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仍归属婚前个人财产。对此,法院认定争议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主要依据在于以下两点:其一,婚后所购房屋系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转变,即从房屋到货币再到房屋,财产形式虽发生变化但性质并未变化,所有权亦未发生变化。其二,银行的存取款记录、购房时间、交款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变过程,足以证明婚后所购房屋的全款系由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交付。

    另外,法官补充道:该房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经营、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麦某个人财产;换言之,房屋若因市场行情而跌价,其亏损亦属麦某个人财产的损失。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对此,法官提示,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期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权属或其增值部分等财产权属情况达成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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