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可以行使的四项诉讼权利
来源:刘东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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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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