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冀东律师

李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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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征地拆迁

因犯罪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李冀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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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王先生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2011年,王先生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李先生20万元,李先生报案,王先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李先生多次找到吴女士,称李先生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吴女士进行偿还。那么,李先生因诈骗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形态日益复杂,夫妻共同债务数额日益庞大,而其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的关键在于,李先生骗取的20万元,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这2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人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吴女士具有偿还义务;相反,如吴女士对丈夫的诈骗行为不知情,犯罪所得的20万元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该笔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在现实生活中,对在婚姻期间一方如何防止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夫妻之间签订相关的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的协议,凡属于非双方约定的共同承担的债务即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若未签订此类协议,而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其个人债务的,另一方应尽量证明这些债务的产生原因,钱款用途,并证明这些债务并非用于夫妻生活和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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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西路6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冀东
  • 执业律所: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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