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停车场、修理厂等场所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性及举证?
案情介绍
2021年某日,老王驾驶货车到某停车场进行检修。
在车辆检修期间,老王为了调试车辆便启动了该车致使该车向前行驶,车辆在行使过程中将修理工小明刮到,导致小明受伤住院的事实。
并且此次事故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涉案车辆由老陈出卖并交付给老王,保险由老陈购买,暂时没有办理过户。
案件解读
一、修理厂或停车场发生上述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吗?
律师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地点为修理厂内,该修理厂的性质决定了其修理厂内必会有社会车辆通行。
在现实生活中,广场、停车场、修理厂等场所,其用于公众通行,根据新华字典对公众的基本解释为社会上大多数的人,得知广场、停车场、修理厂等场所视为“道路”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结合上述场所是否未设置围挡护栏不许外部车辆进入和设置出入口,是否未设置进入的条件,其是否处于开放的状态,社会车辆是否均可无阻地在上述场地通行等判断。
本案中修理厂虽然外围设置的围挡,但具有外来车辆或人进入的出入口,处于对外开放的状态,具有公众通行的条件是应当认定为“道路”范畴。
2、本案中维修车辆处于启动状态,因驾驶员老王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前窜导致的事故,也说明该车辆是处于行驶状态。故本案所涉及的事故应当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是不能以其不是交通事故而免除赔偿责任。
3、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的会载明在比赛、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其属于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该同时尽到提示和说明两个义务,否则不能以此免除保险责任。
二、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处理?
本案中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常会以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没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抗辩本案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的证据。即使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法院根据查明的证据,法官在事实的自由裁量中,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出责任认定。
本案中,驾驶人老王在车辆的调试中,启动后由其实际控制车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而将小李刮倒,老王的操作失误是导致涉案事故的唯一原因,修理厂和修理工小明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联系,故老王为涉案事故的唯一责任人,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实践中,应该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争取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书,积极收集事故发生时的证据如监控视频、调解书、证人证言、行车记录等等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