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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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看清借款合同就签字,法院认定连带保证!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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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


基本案情

刘某禄与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经华某介绍,刘某良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禄借款50000元,刘某良向刘某禄出具借条1张,双方约定每月付息壹仟元整,至2019年3月底前止还清,并载明“华某是本款的中间人要负担本款的本息收回为止,如果未收回的话要负担所欠的金额给刘某禄”,华某在借条的“中间人”处签名。


借款到期后,刘某禄多次要求刘某良归还本付息未果,刘某禄将刘某良、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良归还原告刘某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被告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已履行的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对被告刘某良享有追偿权。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华某在借条中签字时,如果明确为一般保证,借款到期,刘某必须先找陈某还款,陈某不能偿还,刘某才能找华某偿还。如果明确为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刘某既可以要求陈某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华某还款。


但必须充分注意的是,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推定保证责任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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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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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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