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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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跳入长江游泳溺亡,死者家属起诉同桌饮酒者能获支持么?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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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萧某某在晚上九点多且饮酒状况下从餐船阳台跳进江中游泳,导致自己在江水中溺亡,系自身过于自信、忽视了在水深流急的长江中游泳的危险性,放任危险的发生造成。


基本案情

2017年的一天,吴某某为款待从广州来重庆旅游及考察火锅生意的萧某某等一行4人,于当晚邀请4人到邻近长江岸边的某餐馆吃饭,并邀请了自己的同学、朋友郑某某、方某某等7人一起陪同。


当晚8点左右,一行人到某餐馆的7号包房开始吃饭。经吴某某征求意见,萧某某等4人选择喝白酒,其余人员选择喝啤酒。


席间,聚餐人员一共喝掉53余瓶啤酒和约3斤白酒。吃饭过程中,大家发现萧某某脱去上衣准备去长江游泳,大家及时劝阻,让其穿上衣服,并提醒长江里不能游泳。萧某某当时就穿上了衣服。


用餐1个多小时后,萧某某在包间外面阳台上厕所,他脱去上衣,从阳台栏杆处跳入长江中。同在阳台上厕所的同桌人员郑某某听到落水声后,看到萧某某已经在江水中游动,郑某某当场呼叫“萧某某跳江了”,其他人员看到萧某某在江中游动后,呼喊让萧某某往江边游。


同时,大家一起从餐饮船上下到江边开始营救,另一同桌人员方某某和某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开始下水搜救,但没有结果。于是,大家报了警,由公安机关出警搜救。5天后,萧某某的尸体在长江水域被发现。后来,萧某某的父母将当晚一起参与聚餐人员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6万余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某为尽地主之谊,邀约萧某某等外来朋友吃饭,本出于好心,系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及沟通交流的情谊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彼此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吃饭过程中,经吴某某征求各参与聚餐人员意见,萧某某自愿选择了喝白酒,参与人员也未对萧某某有恶意劝酒行为。


萧某某进入江水中的位置为设置了高约116厘米的栏杆,若非主观意识支配,翻越护栏,不慎落入江中的可能性不大。萧某某死亡的后果系其从餐船二楼阳台跳进江中游泳这一错误行为造成。


萧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跳进长江中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其在晚上九点多且饮酒状况下从餐船阳台跳进江中游泳,导致自己在江水中溺亡,系自身过于自信、忽视了在水深流急的长江中游泳的危险性,放任危险的发生造成。萧某某应自行对其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就餐饮酒与下水游泳无必然因果关系。


聚餐过程中,参与聚餐人员亦提醒过萧某某不能在长江中游泳,尽到了提醒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萧某某已出现酒后失控情形,如苛求同饮人员全程守护某一参与聚餐人员,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各被告对萧某某饮酒后主动从餐船跳入江中游泳的行为并无过错。


萧某某跳入江中后,郑某某等人进行了呼救,并安排聚餐人员下水搜救,已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萧某某的父母要求同桌聚餐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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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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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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