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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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满意,我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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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由于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从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予以核减,法院酌情认定核减比率为20%。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张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该小区提供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入驻该住宅小区后,除1名原告的物业经理外,仅聘请了4名保安员分两班,及1名保洁人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2月,原告以其与该小区新当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达成合作意愿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由,向该小区全体业主发出《撤离公告》,告知将于2019年3月1日起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3月1日,原告停止了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催收物业管理费,被告以原告未充分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致其停放在小区的二轮电动车被盗为由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等合计三千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相关物业服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但原告在服务期间,仅另外聘请了数名保安员、保洁员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明显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全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物业服务内容,结合被告车辆被盗,原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年多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等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较大瑕疵。


由于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从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予以核减,法院酌情认定核减比率为20%。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较大瑕疵,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六百余元。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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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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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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