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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平台优惠购车,贪小便宜吃大亏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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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被告公司已按照双方的约定为李某在某支付平台购买积分,故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公司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李某向该公司购买福特锐界机动车一辆,总价款247800元。后李某累计支付公司343000元,除去已支付的购车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担保费外,被告公司共获利五万余元,对于该笔款项的取得无法律依据,李某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李某系通过某支付平台五折购车,并与公司达成了购车返利方案,即在某支付平台兑换253800积分(等额现金35100元)。2020年4月,某支付平台关闭,原告无法继续通过该平台返利。因原告李某对于所有的款项都是知情的,故被告公司不同意返还款项。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的事实。本案中,《汽车销售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合意达成,合同中备注“五折某支付购车,引流35100,积分253800”,原告李某自始至终对车辆购置价格是明知的,其支付的对价明显高于车辆的购置价,其缘由就是采取了五折某支付的方式购车,被告公司已按照双方的约定为李某在某支付平台购买积分,故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公司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

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

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财产总额的减少。也包括消费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

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四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造成他人损失自己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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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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