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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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口骑车摔倒,物业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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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秦某是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4月,秦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由于地面湿滑,撞到电动车及行人通道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过医院诊断秦某为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需要休养一个月。关于事发原因,秦某认为,当时雨天地面积水,且电动车及行人通道非常狭窄,严重影响同行。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摔伤系雨天积水导致,且其速度过快,损失应该由秦某个人承担。秦某多次找到物业协商未果后,遂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000元。

法官认为

秦某既可以要求物业承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秦某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应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物业公司实施了加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物业公司依法具有保障业主及其他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在下雨天气未采取防范措施保证未业主的正常通行,显然存在不作为。


其次、产生了业主摔伤的后果。秦某撞到钢栅栏,造成骨折,并实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再次、物业的不作为行为与秦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是秦某摔伤的重要因素。


最后、物业存在过错。作为物业公司,应当预见在下雨天,小区电动车及行人通道存在地面积水容易导致人员摔伤,但其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显然存在过错。


因此,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物业公司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在下雨天气未采取防范措施保证未业主的正常通行,未能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秦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下雨天气骑电动车速度过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对秦某摔伤造成的损失,物业应承担60%的责任,秦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为宜。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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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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