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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更换物业,未经业主同意能起诉撤销么?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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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王某等人所在的小区为普通带电梯高层住宅,业主300多户。去年1月,王某、郭某等人发现,业委会在未告知小区业主的情形下,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后,于2019年1月26日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王某等人认为,业委会聘选新物业公司,并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纯属业委会主任顾某的个人行为。


庭审中,王某等人表示,业委会虽然于2019年4月10日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可以联系价格实惠、服务更好的物业公司到小区洽谈,并限定期限为4月10日-16日,但热心的业主代表付诸实践后,被告小区业委会拒绝商谈。部分业主代表于2019年4月16日将其他物业公司更优惠的收费及服务标准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在业主的多次要求下,业委会才于2019年4月24日将早在1月份签订的《某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进行公示。


王某等人认为,该合同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小区业委会聘请的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其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由业主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某业委会聘用第三人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而且第三人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就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而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过高,有的甚至违规收费,如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办公经费按照小区物业费的总额10%提取支付等,侵害了原告等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聘用第三人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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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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