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综合

案外人辱骂执行人员,拘留又罚款!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8
人浏览

博法律师说

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辱骂,属于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的行为,且态度恶劣,毫不悔改,法院对其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基本案情

7月1日,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任某的丈夫王某兵电话联系法院执行人员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执行人员耐心向其解释,告知该案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根据案情将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但王某兵竟突然出言不逊,大肆辱骂执行人员。7月6日,王某兵被传唤到法院后,对辱骂执行人员一事供认不讳,但态度强硬,无丝毫悔改之意。

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王某兵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辱骂,属于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的行为,且态度恶劣,毫不悔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案外人王某兵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由王利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利华律师咨询。
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031人好评:5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