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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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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在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明确、能否清楚确定仲裁机构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基础,客观分析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的本意。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5日,A公司、B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开发网络教学平台计算机软件,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软件开发义务,B公司已支付首付款和前期交付款5.4万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B公司提出新增手机APP软件等变更需求,导致合同已无法按照原定周期完成。


2018年11月,A公司完成了包括合同原定项目内容及新增变更在内的全部软件开发工作,已满足验收条件,A公司遂要求B公司进行验收并结算所有开发费用。但B公司一再拖延不予验收,且仍向A公司提出新的变更需求。


2018年12月底,在A公司再三催促下,B公司仅同意进行前端验收,并先行结算前端费用。A公司认为,鉴于B公司已经掌握后端源代码,故其仅同意验收、结算软件前端费用,有明显不支付软件后端费用的恶意,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起诉。


被告B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九部分第二条约定,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依照仲裁法,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B公司认为,该约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起诉。

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认为:

在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明确、能否清楚确定仲裁机构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基础,客观分析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的本意。


本案中,首先,双方合同约定为,“产生异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依照仲裁法,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显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具有将此后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合意。


其次,从合同约定的文字看,该仲裁条款约定的是“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非“在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从合同文字表述的通常含义看,其中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显然是指特定仲裁机构的名称,指向单一。此与“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这种并不指向特定机构的表达明显不同。


再次,经查,位于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3家。从涉案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字面意思来看,与北京市现有的三家仲裁机构中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最为接近,仅有一字之差。本案双方并非法律或者纠纷解决专业人士,对其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应苛以过高标准。


综合上述因素,应当认定A公司与B公司的仲裁条款约定是明确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依据涉案仲裁条款能够确定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据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A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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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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