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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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砸伤人,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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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被告人余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886,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余某酒后在某小区北大门,将被害人潮某某拉至该北门内广场一辆黑色SUV旁,无故用手掐潮某某并推搡、按压其头部,造成被害人潮某某头颈部外伤。后被告人余某步行至该小区一单元楼下,无故踹踢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致使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后备箱损坏、陈某某的电动车后备箱损坏。被告人余某在坐电梯回家期间,无故捶踢电梯,致使电梯的外呼面板、光幕、门滑损坏。后民警接警后赶到,将被告人余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赔偿被害人潮某某、物业服务中心、张某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886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且在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以上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认定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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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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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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