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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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履行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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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调解协议是双方合意的最终体现,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周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治疗终结出院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根据鉴定的伤情,双方达成协议由周某赔偿王某两万元并约定了履行日期。履行时间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周某催要赔偿金,但是周某以多种借口拒不依约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王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迅速与周某取得了联系,并传唤周某到法庭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向周某宣讲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不履行相关协议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周某权衡利弊后,接受了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并于当日履行了两万元的赔偿义务。


调解协议的效力

该调解协议是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民事契约。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侵权赔偿问题自行协商解决,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合意的最终体现,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则应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此时已从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法院应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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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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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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