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礼辉律师

叶礼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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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综合,房产纠纷

小小欠条学问大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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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欠条学问大

                                      

【要旨】

1、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对方的凭证性书面材料,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欠条的内容应该完备,并有证据证实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债权人应该举证证实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仅凭欠条主张权利不一定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

2012年11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土一份《土石方爆破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其承包的土石方爆破作业工程转包给原告李某。合同对单价、计价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即租赁机械设备、招聘工人按期进场,准备施工。但由于被告王某的原因,该合同并没有得以履行,由此造成原告李某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损失达10余万元。

2012年12月3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土石方爆破合同》;被告王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70000元,李某的机械设备、人员撤场。当日,被告王某支付给原告李某补偿款现金25000元,剩余45000元未支付。为此,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XX现金45000元,于2013年1月5日付清。但被告王某在前述欠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时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针对原告李某的诉求及证据,笔者做了简要分析,初步论证诉讼的可行性。

1、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1]有两种。

(1)第一种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因签订《土石方爆破合同》而形成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法律关系客体是土石方工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原告李某的主要权利是获得工程款,主要义务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约定的土石方工程;被告王某的主要权利是接受李某完成的工程,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

该法律关系因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土石方爆破合同》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消灭。

(2)第二种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因达成口头终止《土石方爆破合同》而形成的施工合同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法律关系客体是土石方爆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原告李某的主要权利是获得被告王某的补偿70000元,主要义务是将机器设备人员撤场,不再追究王某违约责任;被告王某的主要权利是不再承担违约责任,主要义务是支付补偿款70000元。

2、原告李某的诉求需要满足的条件

原告李某的诉求是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补偿款45000元。其要实现该诉求,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协议终止《土石方爆破合同》而形成的施工合同终止合同,该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70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法律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2)有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王某给李某书写的欠条是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3)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成为自然债务。本案中,被告出具欠条至起诉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3、原告李某的主要诉讼风险分析

(1)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尽管原告李某持有其与被告签订的《土石方爆破合同》,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一张,但证据依然存在问题:无书面证据证实双方之间曾达成口头终止《土石方爆破合同》的协议;欠条未写清楚欠款原因,欠条与《土石方爆破合同》之间缺乏关联性。

(2)被告下落不明,个人信息不详,无从告诉的风险。无论是在《土石方爆破合同》,还是欠条上,被告王某仅仅留下了自己的姓名和电话,而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一概未写,原告也不清楚。没有详细的被告信息,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不会受理。

(3)执行不能的风险。若被告无执行能力,可能导致法院判决、裁定书、调解书无法执行兑现,从而使得诉讼目的落空。

4、诉讼可行性分析

(1)原告李某享有对被告王某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时效期内,应该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原告李某与被告协商终止《土石方爆破合同》时,有原告雇请的工人多人在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双方协商过程,可以申请这些见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被告出具欠条的缘由,从而解决欠条形成的基础事实,使得本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成举证责任。

(3)被告个人信息不详;但有其姓名、电话,原告见过此人,可以到派出所查询此人身份证号、户籍地等信息,被告至此得以确定。

(4)尽管不清楚被告王某的经济状况,可能有执行不能的风险,但胜诉后最起码有50%执行到位的可能;放弃诉讼,改采取其他方式维权,实现诉求的几率微乎其微。

经考量得失成败,权衡利弊,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具有可行性。

【审理】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书写的欠条是否有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首先,被告之间签订的《土石方爆破合同》因原告无爆破工程施工主体资格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

其次,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的解决做出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入场做好了施工准备,为此租赁设备、雇请人员,产生了一定的损失,被告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予以适当赔偿或补偿。被告自愿补偿原告李某70000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被告曾支付原告补偿款25000元,表明被告对自愿补偿原告李某损失无争议。现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原告剩余补偿款45000元,有违诚信,故被告王某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原告李某补偿款45000元。

法院在查清事实,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同意在10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4500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和案件受理费的主张,此案以调解结案。

【评析】

一、欠条的特点

1、欠条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对方的凭证性书面材料。

通俗地说,欠条就是一方当事人欠另一方当事人钱或物品的书面证据。

欠条的法律性质: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2、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搞不懂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以至于将二者混为一谈。从法律角度讲,欠条与借条存在许多差别。

(1)作用不同

借条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借款、物而向对方出具的书面凭证。

欠条是一方当事人欠另一方当事人钱或物品的书面证据。

(2)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欠条反映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使用的场合不同

借条使用于向他人借款的时候。

欠条使用于与他人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确认之时。

(4)举证要求不同

若是小额借款,借条就是法院认定借款人借款事实存在的充足证据,即便借款人对收到借款存在异议;大额借款纠纷中,若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存在,法院还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的资金实力、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综合认定[2],借条是法院认定借款关系存在的重要而非充要证据。

若出具欠条人对欠条记载事实有异议,债权人有义务向法院举证证实欠条的形成由来、欠条的合法性,应该举示欠条形成的基础性法律事实。比如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曾签订《土石方爆破合同》,后又终止该合同,并对合同终止清算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欠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原告与义务举证证实双方之间达成了口头《《土石方爆破合同》终止协议。

二、欠条的内容

尽管欠条的产生原因千差万别,但一份完整的欠条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欠条的由来的简要描述,也就是欠条上需要载明一方当事人欠另一方当事人款、物的原因。

例如,双方当事人对之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解除或终止,进行清算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及时清结的,一般需要由债务人向对方出具欠条。在该欠条中,应该简要描述欠条的来由,以证实欠条具有合法的基础而不是凭空捏造。其表述可以是:XXX与XXX于XX年X月X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XXX完成了部分工程,现双方协商终止该合同的履行。经双方清算,由XXX支付XXX工程款及补偿款合计XXX元,双方均不在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XXX已经支付XXX现金XX元,尚欠XXX元……。

还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后,借款项人应出借人要求出具欠条。其可以表述为:XX于X年X月X日向XXX借款人民币XX元,XX已经向XX偿还XX元,尚欠XX元。

2、欠款的准确数额,欠物的名称、数量。涉及金额、数量的一般用大写数字表示。当然在大写金额数字之后括注小写数字更好。此时,需要注意大小写数字应该一致;若不一致的,通常规则是以大写数字为准。但有相反充足证据足以推翻大写数字的除外。

  3、所欠款物的归还时间。若欠条未注明归还款、物额时间,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之规定,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比如延期归还款、物的,可以要求对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支付违约金,以督促债务人及时归还款、物,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5、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最好是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或有经济实力的朋友做担保人。若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性质的话,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偿还责任。有了担保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就多了一份保障。

6、出具欠条的债务人签名、按手印,并写清楚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最好保留一份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没有债务人的详细信息,即便今后走法律途径,也会面临被告人信息不详,债权人求告无门的困境。

7、出具欠条的时间。这是计算未注明还款、物时间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重要依据。

三、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

1、基础法律关系

所谓基础法律关系,是指形成某一法律关系的前提性、先决性的法律关系。

由于欠条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真实债权债务的产生不是凭空的,而是有其产生的基础。形成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就是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可以形成合同债权债务关系,该合同关系就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侵权关系可以形成侵权债权债务关系,该侵权关系就是形成侵权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无因管理而可以产生无因管理债权债务关系,该无因管理关系就是形成无因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在履行施工合同履行中,因故协议终止合同的履行,由被告李某对原告王某予以补偿,被告未能付清补偿款,所以才出具了欠条。原告王某持有的欠条的基础事实就是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施工合同终止合同法律关系。

2、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种类

民法理论上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据此,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大体就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3、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对欠条效力的影响

首先,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欠条形成的原因,是欠条能作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证据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与先决条件。没有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欠条就成了无源之水,失去了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欠条也就丧失了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格。故此,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欠条生效必不可少的条件。

其次,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与欠条直接关联,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影响着欠条的法律效力。

例如,某富商与小三签订《分手协议》,富商同意赔偿小三青春损失费50万元,从而给小三出具欠条一张。由于形成该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分手协议》内容违反善良风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是无效的,基于无效协议基础上的欠条自然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欠条效力的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有完备的形式,并非所有的欠条都是有效的。

当事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对欠条效力的判断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1、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4]规定,有效欠条最起码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出具欠条的人或单位、组织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欠条是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受欺诈、受胁迫等情形。

(3)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欠条本身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证据证实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法、真实存在的。

3、欠条不具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5],具体说来,具有下列情形的欠条是无效的欠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6]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7]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对本案欠条法律效力的分析

本案中,被告王某出具给李某的欠条是有效的,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求。具体理由:

1、该欠条出具人,即本案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告对欠条的意思表示真实。

3、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利益,不违反社会道德,不具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4、有据以形成欠条的真实、合法的基础法律关系。

原被告达成的《土石方爆破合同》终止合同,对终止履行《土石方爆破合同》相关事宜做出了约定,补偿原告李某70000元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原被告因达成口头的《土石方爆破合同》终止合同而形成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之前存在的《土石方爆破合同》法律关系。

该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小贴士】

1、当事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适当的谨慎与细心是必要的。欠条上多写几个字没有害处,少些几个字可能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现实生活中,因欠条引发的纠纷时有耳闻;因欠条导致的损失并不少见。高昂的学费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从容承受。

2、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不苛求人人都做法学家,但基本的法律意识还是应该具备。遇有法律问题,查查资料、问问专业人士,是一种良好的生活习惯。

3、人非圣贤,孰能全能。不精通法律知识不可耻,但不懂装懂就有点可悲;吃一堑不长一智早已不是法律问题,也与经济无关。若有人坚持吃亏是福,一意孤行,那杞人也只能呵呵并祝他好运。



[1]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要素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8、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6、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4]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岁未满18岁,不能完全鞭尸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超出自己行为能力出具的欠条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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