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菏泽律师 > 郭庆华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请问一下无期徒刑减刑的相关规定

非原创(自创) 发布时间:2010-09-05 浏览量:588

请问一下无期徒刑减刑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1、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作者: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郭庆华

 

郭庆华律师

郭庆华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39-5305-588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