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文律师

李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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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xx大饭店客人投诉车轮胎被扎破事件

来源:李海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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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大饭店

有限公司客人投诉车轮胎被扎破事件的

律 师 意 见

致:哈尔滨市**大饭店有限公司

本律师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就贵公司1001房客人杜先生投诉车轮胎被扎破一事出具本意见。

2006年3月10日,贵公司1001房客人杜先将车停在了地下停车场出口车道上,大约21:00左右,客人杜先生发现其4个车轮胎被人扎破。杜先生于当日9:25分向值班经理投诉。

根据贵公司2006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1001房客人杜先生投诉车轮胎被扎破的调查报告》,本律师根据杜先生车轮胎被扎破地点及原因的不同,公司可能承担的义务分析如下:

一、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有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危险通知;返还保管物等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合同轻过失免责)。

根据贵公司的《调查报告》及员工叙述,杜先生的车是在停车场的出口车道上被扎破的,位置并不在停车场之内;所以本律师认为:即使贵公司与杜先生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因保管物(车)已经交还寄存人,寄存人已将车驶离停车场,保管合已履行完毕,保管人不再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杜先生的车根本未驶进停车场,那么贵公司与杜先生未成立保管合同,谈不上因保管不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安保义务

事发地点虽不在停车内,但也未完全离开贵公司的经营场所,如果杜先生的车是因为车道不符行驶条件(比如车道上有尖锐物)致其轮胎损坏,贵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杜先生的车轮胎损坏的,贵公司应在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事发地点并不在停车场内,且贵公司已明确提示不准停车,所以此事并不在贵公司的注意义务范围之内,贵公司亦尽到了提示义务,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三、职务侵权

公司员工的职务侵权造成杜先生的车轮胎损坏,贵公司应承担责任。

若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则由员工个人承担,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法律顾问:李海文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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