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就一定判决离婚吗?

                   

 

    在我国,缔结了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要离婚,有两个途径,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需要双方对离婚所涉的事项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去两次,即先申请,后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后共同去办理登记,如果登记日一方生病或出差无法到场等均视为撤回申请而无法完成离婚登记。如果男女双方无法对离婚所涉及的事项(含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合议的话,则坚持离婚的一方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了。

      但是,并不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对此,就请结合笔者实践为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常识。

      一、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审法院认定:黄某2与黄某1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育婚生女黄某4。2016年底,黄某2带黄某4前往崇左就学,同时黄某2在崇左打工,期间经常返回家与黄某1共同居住。2021年9月底,黄某2与黄某1分居。黄某2起诉称,被告黄某1实施家庭暴力、使用暴力手段限制黄某2正常社交活动,同时公开在网上征婚、搞婚外情、将夫妻共有财产非法赠与情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还有赌博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证实。虽然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一度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双方发生矛盾较多实际上是双方沟通较少,从而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均无不良恶习,且双方分居至今未满一年。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黄某2与黄某1应珍惜彼此感情,妥善处理矛盾,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审法院判决:不准黄某2与黄某1离婚。

    黄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坚决要求离婚。黄某1辩称,自己同意离婚,婚生女由黄某1抚养,黄某1的生活条件对女儿的成长更有利,且黄某1父母尚健在,能帮忙照看女儿。不需要黄某2支付抚养费,有关房产、车辆、挖掘机等价值1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按一审的答辩意见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1同意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离婚合意的达成并不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离婚合意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黄某2与黄某1结婚至今已近10年,婚后两人相互扶持、照顾,在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添置了挖掘机、轿车等大额财产,并共同生育有女儿,两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黄某2与黄某1自2021年底开始分居,但从一审庭审中黄某2自述的分居原因来看,双方分居的主要原因系黄某2要在崇左照顾女儿上学,并非主要是因为夫妻感情;从黄某1自分居后坚持每周末从宁明县赶赴崇左市看望女儿、多次向黄某2转账等事实来看,亦可看出黄某1内心对婚姻有积极修复的意愿。何况,重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双方共同孩子尚年幼,需要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健康成长。虽黄某2与黄某1婚姻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矛盾,但系普通人家庭生活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只要今后双方相互理解、体谅、包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黄某2与黄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准予黄某2与黄某1离婚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以上案例是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案号为(2022)桂14民终792号。具体详情感兴趣的可以去搜索。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均不愿意抚养未年成孩子,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要:原告小花与被告小伟因打工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便登记结婚,小花远嫁青海。婚初,两人感情较为稳定,生育了男孩小小伟,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为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二人在产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是选择用分居加剧矛盾,小花离开青海回住娘家,两人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分居生活。今年3月,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伟离婚,并诉请因家庭条件困难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小小伟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自己亦无抚养能力,若小小伟由原告抚养,则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意离婚,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遵照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且原告小花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予原告小花的离婚诉求。理由如下:一、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二、父母拒绝或怠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本案中小花不伟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但是放眼全国,这样的案例还真的存在且数量还真不是个案。大同小异的情形,具体在网络上都可以搜索到。因篇幅所限,别的案例此外就不再列举了。

对此,笔者认为,此类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双方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反思自己的行为,着重致力于夫妻感情的修复或者在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优于现状的生活学习环境,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最终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纠纷和矛盾。正因如此,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均不愿意抚养未年成孩子时,法院就会判决不准离婚。

 

    三、诉讼程序上有问题时,在双方都同意离婚时法院还是会裁定驳回

这是笔者亲身经办的一个案例。

女方陈某某与男方马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了一个两岁的小孩,2021年女方陈某某向法院起诉马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孩由其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双方各自都有住房,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至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议不大。男方马某在收到法院的材料后找到胡常明律师。因当时马某不同意离婚,胡律师告诉其可以暂不请律师,因为第一次起诉这种情况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后来法院果然判决不准离婚。几个月后女方又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时间间隔不到半年,理由是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出现了《民诉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那就是家庭暴力。不过,这次男方也同意离婚且态度坚决,即出现了双方都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

马某再次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准确预判到原告所诉的家庭暴力之说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这一次法院还是不会实体判决,并告诉马某还可以继续不用请律师,结果本案经开庭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理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很快下达裁定书,并认定,“2021年2月26日本院(2021)云0102民初1494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7月28日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原告申请调取的《接处警登记表》仅能证实原告报警称发生家庭暴力,但处警情况载明被告称未打过原告,为了阻止原告将小孩抱走双方发生推搡,原被告均称在此过程中受伤;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能证实原告受到复合性外伤、软组织损伤;人民调解简易纠纷登记表仅能证实双方申请调解,达成杜绝家庭暴力等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案情形与此不符,双方夫妻之间的纠纷,显然不能等同于家庭暴力。”从而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顺便介绍法官在使用的一个裁判规则

从法律上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具体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依据该条第三、四两款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还包括以下这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另一种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在司法实践,离婚合意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对是否满足前述法条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存在争议时,法官通常就会遵循这样一个裁判规则:判决不离婚永远不会错。毕竟家庭是社会是细胞,一个家庭不能轻意予以拆散,判决不离婚后,如果婚姻无法继续存续时,当事人还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正因如此,所以才有本文前述所叙的情形;也正因如此,笔者才经常提示一些当事人,如果提出离婚诉讼而一审法院不准许离婚时,无论理由如何充分,连愿半年以后两次起诉离婚也不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