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里一个需慎重考虑的问题

                ——同时分享胡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

            作者:胡常明

我们历来提倡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与和谐,反对各种家庭暴力。

说到家庭暴力,还是先简单科普一下。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 按照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等。

以上解释和小结来源于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并参考了世卫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报告。笔者作为执业律师,是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理论性的事暂放一边,对此更想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2015年颁布,2016年实施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上“家庭暴力”的范围队了身体侵害以外,还涵盖到了对精神的侵害领域,也有可能构成家庭暴力。除了此法以外,我国的《民法典》(民法典实施前为《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一致对家庭暴力说不;更不用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罚性的法律了(在此有关法条就不再列举了)。另外,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现实中存在的家暴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案例保护令,且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不仅限于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伤害。

既然如此,那么是否一切的家暴行为,特别是在导致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定将对家暴的实施者进行处罚,让其付出相应代价,或者至少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对其做出相应的评价呢?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从事传统法律诉讼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也曾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事案件。这当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具有很大的比重。对此,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对事情的全部进行全面和理性的分析。《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规定虽然很明确且无歧义,但是在具体实操过程中也得结合事件的相关背景和因素,做全面分析。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很低。具体来说,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存在着暴力伤害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会呈现出一个经常性,并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怕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只有达到这一点才会被法院予以认定。一般夫妻之间的纠纷很难达到前述特征,那怕夫妻冲突中的纠纷存在着轻微暴力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形,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方面还是很慎重的。

笔者就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女方陈某以男方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共起诉了三次,最后才得以解决。之所以三次诉讼,原因之一就是原告方对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理解存在偏差,以至形成了诉累。笔者作为男方马某某代理人,代理了后面的两次诉讼,本来原本我连第二次也不想代理的,最后硬是让我多办了一个案件。

现就诉讼的大致经过与大家分享一下。2021年,经朋友推荐,马某某电话联系了我,说是其妻陈某起诉他要求离婚,并称他自己考虑到孩子太小不愿意离婚。我说如果你确定坚决不离婚而对方没有过多的证据证实你们感情确已破裂,现在对方第一次起诉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让其不用请律师了。马某某硬是要来事务所面谈。见面后我还是详细与其做了分析,并详细为他解答不请律师时开庭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后来,没有任何悬念,马某某一人应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约半年以后,马某某又电话告诉了我说其妻又起诉了,我说应该是没有满半年吧,按法律程序法院不该受理呀。可是马某某拿着陈某第二次起诉的诉状,又与我面谈。我一看,二次起诉的时间的确不到第一次起诉判决生效后半年,但是原告称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两人感情无恢复迹象,且其被男方打伤,有就医记录和派出所调解书等,男方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并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及《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规定,可以起诉。我一看,这样分析的话,法院立案实行登记制度,现在根据其陈述与理由,予以受理离婚诉讼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为其指出,问题的关键是你二人为了孩子的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行为虽过激,但是能否认定家庭暴力还不好说。可这一次马某某说,经过这段时间的考虑,其自己也同意离婚了,关键是一定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分析后认为:“离婚与否这是你的权利,但是这一次是对方起诉,不是你提出起诉,而对方起诉你法院在受理后是否需经过庭审实质审理才能确定所谓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如果结果认定不构成的话,那么,这一次你们的事还处理不了,会驳回起诉的。所以为了为你节省律师费,这次你还是不用请律师的。”不过,这次马某某提出,对方那律师“太凶了”(这是原话),要求我务必出庭代理。当事人如此,我只好为其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其委托。

这一次,我担任马某某的代理人,正常开庭走完了离婚诉讼的庭审程序。由于当事人同意离婚,征求其意见后,整个庭审中,我们未提及原告第一次起诉判决与此次二次起诉时间不满半年的事。庭审结束后,自认为原告要求离婚其本人也愿意离婚,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方面,似乎也是赢面极高。看得出,马某某对我的代理表现得很满意。但是,我还是告诉他,这一次法院不会判,而是会被驳回,让其做好准备。毕竟法官案件很多,有事些,是要等到写判决书时才会核实的。果然,一个多星期后,这次二次诉讼,法院下达的不是判决书,而是裁定书。裁定书认定,“2021年2月26日本院(2021)云010X民初1494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7月28日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原告申请调取的《接处警登记表》仅能证实原告报警称发生家庭暴力,但处警情况载明被告称未打过原告,为了阻止原告将小孩抱走双方发生推搡,原被告均称在此过程中受伤;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能证实原告受到复合性外伤、软组织损伤;人民调解简易纠纷登记表仅能证实双方申请调解,达成杜绝家庭暴力等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案情形与此不符,双方夫妻之间的纠纷,显然不能等同于家庭暴力。”从而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实际上这次陈某的律师没有计算好时间,心急了点,仅凭起诉时间上与第一次判决时间就差十多天,再加上判决正式生效前的十五天上诉期,也就一个月左右。

第三次诉讼,既然马某某也同意离婚,征得其同意后,我代理其作为原告,主动提出诉讼。只是我说:“你得换一家法院了,陈某诉你,是以你的户籍地为管辖地起诉,你起诉她,得以她的户籍地同时也是住所地起诉才行。”这一次,我代理马某某提出离婚诉讼,最终五华法院主审法官做了双方细致的调解工作,争议最大的小孩抚养问题,双方同意轮流抚养,以一个月轮换一次,案件予以调解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终于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