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细节确定了这官司存在折腾

                 作者:胡常明律师

 

1、案情简介

女方陈某某与男方马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了一个两岁的小孩,2021年女方陈某某向法院起诉马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孩由其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双方各自都有住房,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至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议不大。男方马某在收到法院的材料后电话联系了我。

2、被告有必要请律师吗?

马某打电话给我要求我代理他的案件,我在电话中问其是否愿意离婚。马某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我在了解了一下大致概况后,告诉他不用请律师了,告诉他:“只你要你态度坚决,女方这是第一次起诉,对方无充足理由证实你们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马某还是坚持要与我面谈。见面后,我详细向其解答了其一人应诉需注意的要点,并告诉他等一审判决生效半年后,如果女方再次起诉时再委托律师就行。

3、第一次诉讼结果

从法律上说,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即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话,则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通过律师虽向法庭提供了报警记录等材料,试图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并未得到法庭采信。判决结果并没有意外,没有请律师,一人应诉的马某得到了想要的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其妻子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4、第二次诉讼还可以不请律师吗?

第一次被起诉,我成功地为马某省下了律师费。第二次,女方又起诉离婚了,看来女方真的不想再存续婚姻关系了。不过,这一次,男方马某同意离婚了,但是坚决要求抚养孩子。这一次正常情况下,作为被告的马某需要正式委托律师代理了。看材料时,我觉得不对呀,第一次判决生效至现第二次起诉时间没有满半年——还差一个月左右——法院不应该受理呀。再查看,原来原告代理律师起草的诉状陈述了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出现了《民诉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那就是家庭暴力。这样说,法院受理没有问题,但是具体结果如何需要看原告的举证才能做具体分析。

不过,我同马某说:“看来这一次虽然你也同意离婚了,但是估计你们的婚还是离不成,这一次你还是可以不用请律师,可以继续将律师费省下。”

“胡律师,不会吧,法院受理了,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了?”

“是的,你说的没有错,不过,女方诉状中称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你继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此还曾报过警,并称这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就是说,其离上次诉讼判决生效未满半年便二次起诉,法院受理从程序上说没有问题,关键是具体审理后法院很难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存在(虽然你动过手和打过人),所以估计法院还是不会处理离婚等这些实体问题的,即最终还是会裁定驳回起诉。”

马某沉思良后,还是说:“胡律师,对方那律师太凶了,这次我必须正式委托你出庭了。”

看来马某态度坚决,我于是为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5、第二次诉讼情况

由于委托人也同意离婚,并且也希望尽快离婚,征得其同意,我们商量好,确定在诉讼中对原告诉状中称的第一次判决后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的观点不进行反驳,我方的重点是离婚后婚生孩子应由马某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顺利成长方面,并就此准备证据。后来庭审结束等待结果时,马某对我们律师的代理表现很满意,认为双方离婚后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方面,认为赢面极高。不过,我还是提醒他,这一次法院驳回起诉而不予实体处理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让其做好心理准备。毕竟法官案件很多,有事细节,是要等到写判决书时才会核实的。果然,一个多星期后,法院下达的不是判决书,而是裁定书。裁定书认定,“2021年2月26日本院(2021)云010X民初1494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7月28日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原告申请调取的《接处警登记表》仅能证实原告报警称发生家庭暴力,但处警情况载明被告称未打过原告,为了阻止原告将小孩抱走双方发生推搡,原被告均称在此过程中受伤;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能证实原告受到复合性外伤、软组织损伤;人民调解简易纠纷登记表仅能证实双方申请调解,达成杜绝家庭暴力等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案情形与此不符,双方夫妻之间的纠纷,显然不能等同于家庭暴力。”从而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实际上这次陈某的律师没有计算好时间,心急了点,仅凭起诉时间上与第一次判决时间就差一个月,再加上判决正式生效前的十五天上诉期,也就一个半月左右。

    6、第三次诉讼离婚,必须再等半年吗?不用!

既然马某某也同意离婚,征得其同意后,我代理其作为原告,主动提出诉讼,这样可以不用考虑女方提出诉讼的时间间隔。只是我说:“你得换一家法院了,陈某诉你,是以你的户籍地为管辖地起诉,那是她为了图省事,实际上隐瞒了你真正的住所地;现在你起诉她,得以她的户籍地同时也是住所地起诉才行。”这一次,我代理马某提出离婚诉讼,最终五华区法院主审法官做了双方细致的调解工作,争议最大的小孩抚养问题,双方同意轮流抚养,以一个月轮换一次,案件予以调解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7、分析一下一个细节: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条应该说得很明确了,并且也无歧义。但是,这部法律和这个法条,不同于《婚姻法》(现已废止)、《民法典》、《民诉法》等会关注比较多,包括我们广大执业律师在内都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其实很低。具体来说,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存在着暴力伤害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会呈现出一个经常性,并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怕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只有达到这一点才会被法院予以认定;一般夫妻之间的纠纷很难达到前述特征,那怕夫妻冲突中的纠纷存在着轻微暴力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形,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方面还是很慎重的。应该说陈某本人及其代理律师,由于没有把握好这个细节,“心急”地二次起诉,结果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白白浪费时间,从而出现折腾自己、折腾别人的局面。

8、律师可以白嫖吗?

    我的案件本已分享完了。但脑海中突然出现一个网络流行词:白嫖?按理说,这个案件,当事人前后打了3个官司,按规定可以3次聘请律师,即交3笔律师费。本来我告诉委托人,委托1次,即交1笔律师费就行了;当然别的可以按咨询处理(咨询也应交费的)。但是因委托人马某的坚持,我共代理了2次,收了2次律师费。别的如果还需解释的话,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类似这种情况我遇到的太多了,并且我也是如此处理的,只是有极个别的案件,可能当事人曲解了我的“客气”,后来去找了其他律师代理的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