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梅律师

孙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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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

来源:孙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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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执行问题,能否执行,如何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不是就只能放弃等,本文就执行问题简单予以总结:         

一、申请执行的依据。

1、《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由此,作为申请人在裁定或者判决生效后,依据生效证明以及生效的判决,并带着强制执行申请书,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书6月内,对方有财产法院却不予执行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申请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然后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申请执行的时效为2年。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申请执行的淇县为2年,超过2年未向法院申请,则申请人需要证明时效不存在超期问题,法院方可予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在申请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何,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措施。

1、《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后的任何时间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立刻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也可以采取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等措施,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执行被申请人唯一住房这是一条新规定,可以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法规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是非常明智也是非常合理的,毕竟被申请人一时没有财产不代表一世没有财产,在2年内申请执行,在以后的时间里任何时间发现财产都不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执行中的救济。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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