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承担违约金?
来源:洪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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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承担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承担违约金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合同都解除了,那么合同就归于订立以前的状态,再根据合同来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金逻辑上有矛盾;但从实际情况分析,一般解除合同都是因为相对方有严重的违约行为,一般的违约行为都可以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金,严重的违约行为反而不能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且违约金条款明显又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不能根据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来主张,这个问题到底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其在第八点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是什么呢?《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原来违约金条款被定性为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违约金自然能够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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