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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的变迁及启示

来源:胥加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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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谈及律师的体制,更是可以追溯到春秋末期。

中国古代虽有讼师之一说法,但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讼师大多谲诈多谋,坏法乱纪,除了勾结官吏,包揽诉讼外,也经常每能以不可思议的机巧手段,在诉讼里获得胜利。他们可能为金钱利益而充当挑词架讼的讼棍角色,也可能因以法维权而赢得讼师的尊称,具有极强的两面性。他们的角色类似于现代的律师,但刀笔及巧诈工夫尤胜近代的律师一筹。相信看过周星驰出演的《算死草》的读者都能体会到古代状师的巧舌如簧与机关算尽。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国度里,对于讼师这样的现象绝不能简而言之,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等根源,与西方源远流长的律师现象有相当大的区别。

和讼师在同一个时期代产生的还有诉讼秘本,在当时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语境下,讼师秘本如同毒似蛇蝎的讼师一样,都是蛊惑人心、起灭词讼的罪恶化身。诸如《惊天雷》、《相角》、《透胆寒》等讼师秘本,不仅《大清律例》明令禁止刊印传播,而且在《西江视臬纪事》、《西江政要》等地方司法文献中,也严禁民间抄传官方判决文书,以防流入讼师之手变成制作讼师秘本的素材。但是从本质上讲讼师秘本也是一种法律读本,是封建专制体制下被歪曲了的法学教材。尽管官方不承认它的合法性,但它却是严格按照官方标准法律文本来解释法律知识和研究诉讼技巧的。它一方面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市场,另一方面又处于非法地位。官方一厢情愿禁毁讼师秘本,而它却一直在民间广泛流传,甚至对于今天的法制文明推进,也具有十分可贵的借鉴价值。

1906年,沈家本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对律师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该法案虽因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公布实施,但却标志着着中国从此开始了建立现代律师制度的尝试与努力。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1912916,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到1913年,北洋政府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近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和结构,律师的地位和功能已为法律所确认。1921年,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宣告成立 1927723,在北洋时期颁行的《律师暂行章程》的基础上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和《律师登录章程》。该章程与《律师暂行章程》相比,取消了女子不能当律师的规定,律师年龄提高到21岁以上,还加强了政府对律师公会的监督和对律师的惩戒措施。 1941111,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律师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该法几经修订,在中国的台湾地区一直沿用至今。 1941324,国民党司法院公布了《律师法实施细则》,1943年、1945年、1949年国民党政府对上述法律均做过修订。19419月司法行政部公布了《律师登录细则》,19419月司法院公布了《律师惩戒规则》,1945年考试院公布了《律师检核办法》,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律师制度体系。这个时期中国的律师体制经历了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有了相对较为健全的司法制度。但是这也是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举国内外动荡不安,司法难以服务于民众。

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国律师公会成立并与世界律师组织建立了联系,在数千年的人治传统面前,中国的律师业不过是漫漫历史长河中一个微不足道的光点。这个光点几经沉浮,随时都有溅灭于封建淤泥之中的可能。有人甚至断言,中国律师业目前取得的辉煌成就未尝不是一种偶然,这种偶然成就的辉煌在遭遇更为强大的必然性时,也许会在顷刻之间被碾得粉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废除旧律师制度的同时,着手建立人民律师制度。19549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都为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1956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和组织机构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并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同年董必武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应当予以加速推行。”这对推动我国律师工作的迅速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正当新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处于蓬勃发展之际,殊不知一场足以抹去整个律师界甚至威胁到新中国存亡的政治风暴正在悄然刮起。

 19665月至1976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随之夭折,在我国历史上造成了长达20多年没有律师制度的空白时期。

遮天蔽日的乌云终有被阳光驱散的一天。在沉寂了20多年后,中国律师的执业活动复苏了,这一年是1978年。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问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制度也得到了恢复和重建。1980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新中国第一个律师立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使我国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得以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稳定发展起来。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对发展律师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进一步加快了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19928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199312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而199662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由于其在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意义而被称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法自19971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律所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律师的定位。我国律师制度刚恢复重建时,律所组织形式只有法律顾问处也就只有国资所这一种形式。1983年,深圳蛇口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到1985年,全国所有政府的法律顾问处都开始改名叫律师事务所。1986年,司法部开始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合作制律所,有的叫一所两制,有点类似于集体所有制。1988年,合作制律所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1993年前后,一些律师开始为外资企业服务。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受到严峻挑战。合作制这种僵化的集体所有制的律所形式的弊端开始暴露出来。因此,改革合作制为合伙制律所,实现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制成为必然。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增加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00年以后,司法部又在全国个别地区实行了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以个人命名的个人色彩比较浓厚的律所相继出现,合作所开始减少并逐渐消失。现代律师制度建立。

初期的律所受理的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直到1984年左右才开始介入到民事经济案件。1986年,有些律师开始从事非讼业务领域,为一些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服务。到1993年的时候,部分律师的业务发展方向已经拓展到见证类的证券业务等复杂的非诉讼业务,这完全不同于以前的咨询类诉讼业务。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开始公职律师的试点,除了为公司服务的律师外,还出现了为政府服务的律师。时至今日,从事新的业务和高端业务如反倾销、银团贷款、投资融资的律师还在不停地增加,值得一提的是,还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跨国服务的律师。律师业务已经无处不在。这也为社会主义力量的壮大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现如今的中国早已不是当年那个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国家了,这是一个日渐成熟的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律师制度的从无到有,从没落到辉煌也鉴证这个国家的兴起,律师已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事物总是在变化中发展壮大的,律师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自我完善中才能适应这个一日千里的世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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