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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遭遇车祸,该如何维权?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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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临近退休年龄,出门骑电动车遭遇车祸,老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为您带来真实案例,解读由于车祸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25日10时30分,老吴骑着电动车刚出小区大门,遭遇周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自南向北行驶,机动车左前部与电动车的后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老吴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C区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吴无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仍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老吴被送往天津市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老吴胸骨骨折、肺部挫伤。老吴住院21天,老吴因为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周某仅仅垫付了5千元医药费。


办案经过


老吴认为自己的身心遭受了痛苦,经济上遭受了巨大损失,于2021年1月底来到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一次性解决该纠纷,谷律师建议老吴:本次诉讼之前,先申请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争取赔偿款能够一步到位。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谷律师建议老吴将周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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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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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卢彦民
  • 执业律所: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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