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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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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刊登于1月13日《天津工人报》的咨询:我与冯某登记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个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产权人登记在我个人名下。婚后,我用个人公积金偿还房贷。近期,因感情不睦,我与冯某经常争吵,现在打算起诉离婚。我与冯某未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我购买的房子现已升至200多万元,冯某提出按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请问:如果我与冯某离婚,冯某的要求是否合法?读者陈先生

 

律师解答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您与妻子冯某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则夫妻一方住房公积金收入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其予以分割。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您在婚前用个人公积金贷款购房并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您一人名下,但该房屋并不能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产权仍属您一人所有。婚后,您用个人公积金偿还房贷,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债务,尚未归还的房贷仍属产权登记一方即您个人名下债务。

律师提示

      若离婚,您妻子冯某有权要求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进行相应分割,即有权要求您支付其已偿还房贷部分的金额。若该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升值200多万元,冯某还可以要求对房屋增值部分的金额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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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卢彦民
  • 执业律所: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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