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

卢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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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为给母亲治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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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提问

      2020年11月18日刊登于《中老年时报》法律速答板块的读者邱女士的咨询:我父亲早年过世,我是独生女儿,一直随母亲生活。2008年,我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一套私产房,面积130平方米。今年5月,我母亲被查出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手术治疗,手术费用预计50万元。受疫情影响,我所经营的公司也濒临破产,已无法负担母亲的医疗费用。为给母亲治病,我与张某协商打算卖掉现居住房屋,暂时租房居住。张某表示反对,并提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他同意不可进行买卖。请问律师:张某不同意卖房,在不离婚的前提下,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并用属于我的那部分份额(卖房款)给母亲治病?

 

律师分析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答,邱女士与张某婚后共同购置的私产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想卖掉该套房屋,需要邱女士与张某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方可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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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律师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

      也即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法定事由,可以允许夫或妻一方有条件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邱女士作为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当母亲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时,如果张某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邱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共同财产之诉,请求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私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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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律师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保护弱势一方权利,且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事由时,一方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但不得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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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卢彦民
  • 执业律所: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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