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应对
案件事实:
王某想为其儿子购买新房,故将旧房子卖给李某,双方于2018年2月在房屋中介处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不能全款买房,故决定贷款买房,但李某妻子在银行放贷期间办理小额贷款,使得银行迟延发放贷款。后李某妻子重新向银行递交征信报告,银行贷款发放成功,双方交房完成,合同履行完毕。但王某主张因为银行迟延发放贷款,使其儿子不能按时付清新房全款,遭受2万3千元损失,故向李某要求赔偿。
办案经过:
王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委托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进行诉讼。经过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对证据的收集,提出以下三点理由反驳王某主张:
1、银行贷款的发放时间不是确定的。首先银行贷款的发放时间非李某所能左右,且银行本身都无法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发放时间,并且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在银行的正常放贷时间内,故无法认定银行贷款的发放存在迟延,即便存在迟延也是银行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认定是李某的原因造成迟延。
2、王某和李某为案件当事人,但是使得银行迟延放贷是李某的妻子,李某的妻子不为本案当事人。证据显示,李某在其妻子办理小额贷款后,并没有收到银行正式的拒绝放款通知,同时,王某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对于自己的妻子向银行贷款的行为是明知且恶意的,故而在主观层面也不能认定李某的有责性。
3、王某主张的2万3千元损失,并不是银行迟延发放贷款给他带来的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同时这2万3千元也不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可能获得赔偿,但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损失与本案无关,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合同内容仅涉及房屋的买卖,并不涉及王某儿子不能付清购买新房全款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这2万3千元的损失与李某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与本案无关。
案件结果:
对本案来说,王某主张李某赔偿2万3千元的损失这一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经过我所律师的充分争取,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补偿王某1000元且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承担。从王某一开始要求李某2万3千元损失赔偿,到最后李某只赔偿了1000元,可以知道我方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能够被他方充分信服的,最终李某对此代理结果十分满意,开心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