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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女儿 男方反悔成被告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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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房产赠与女儿,后陈先生因经济状况不佳反悔,被前妻和女儿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一审判决陈先生败诉。

    陈先生20112月与前妻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0岁女儿归女方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以赠与方式过户给女儿;陈先生和前妻对该房产仅有居住权,双方均无出售权和转让权,若其中一方再婚,自动终止其居住权。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陈先生和前妻各居一室。之后,陈先生更换工作,经济收入减少,便拒绝将房子给女儿。日前,陈先生的前妻带着女儿另谋住处,并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房屋过户义务,过户后若仍要居住在内,须一次性给前妻租金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陈先生和前妻约定将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撤销,则必然与原赠与目的相悖。

法院认为,双方订立协议时未约定仍在房屋内居住的一方须给付搬出一方租金,故在双方未就租金数额达成协议情形下,该争议与本案所审理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女儿将房屋过户,所需费用由陈先生和女儿平均分担。

赠与合同撤销有条件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释,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该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的法律特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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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卢彦民
  • 执业律所: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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