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

卢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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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可否要求返还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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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日,严某向我借款10000元,并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年利率为36%,年利息为3600元。我于2019年6月1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借款本金交付给严某。2020年5月31日,严某向我偿还了本金10000元,但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过高为由,拒不偿还利息。请问律师,3600元的利息是否过高,我应以什么标准向严某主张利息。

读者 曹先生

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解答,您与严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严某应当按照该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向您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受到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不可过高。您向严某出借10000元,约定年利息为3600元,即年利率为36%。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否有效,应以24%和36%为标准综合认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超过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对于年利率超过24%且不超过36%的,应认定为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就该部分利息,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您与严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为36%,即属于自然之债的部分。迄今为止,严某尚未向您偿还利息。根据上述规定,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即您可要求严某向您偿还2400元的利息。就剩余的1200元利息,严某可以拒绝支付,若严某主动向您偿还了该部分的利息,则事后无权再要求您向其返还。也就是说,您应以年利率24%的标准向严某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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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卢彦民
  • 执业律所: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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